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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法官恶意改变诉讼请求,严重枉法裁判

时间:2023-07-04 人气: 作者: 民意网

浙江永康应天恩、黄丽珍夫妇有四个孩子,三女一男,老人辞世留下一处房产引发三姐妹与哥(弟)财产继承纠纷。

2018年9月3日,永康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给予遗产协议无效,以争执标的物已不存在为由驳回三姐妹诉讼请求;2019年1月30日,金华中院恶意改变诉讼请求违法认定赠予协议有效,直接剥夺了三姐妹继承权。

浙江金华法官恶意改变诉讼请求,严重枉法裁判

永康,浙江省金华市代管县级市,历史悠久、资源丰富,是全国五金产业知名品牌示范区,2021年全市人均GDP为116181元,人均GDP为18008 美元,多次荣获全国百强县称号。

    丰富的地域优势和自然资源让这里人生活无忧,如果没有父母留下的一处房产,应氏兄弟姐妹也会和睦相处、幸福平安,如果没有金华法院法官滥用职权非法裁判他们之间矛盾也不会这样加深,本来一起非常简单明了的遗产继承案被金华市中院法官恶意篡改留下本不应该留下的隐患。

父母辞世房子被儿子一人独占

应英、应儿、尚玲、应斌是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人,系兄弟姐妹关系,老大尚玲1965年出生,与两个妹妹一个弟弟同母异父,应斌是男性,1968年出生,上有两个姐姐下有一个妹妹。

他们的父母应天恩、黄丽珍,他们小时候家里生活贫困一直租住他人房屋,1979年,父亲应天恩向人民公社申请批得房屋基地150平方米,1982年建了四间砖混结构住房,这个时候他们才有了自己的住房。

1990年之前,因为应斌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一死一伤,应天恩、黄丽珍夫妇为帮助儿子处理交通肇事后事忍痛割爱将刚建好八年的房子其中两间卖给了邻居黄彩惠,剩下两间房子自己居住。

应天恩、黄丽珍夫妇分别于2013年9月7日和2007年12月2日辞世,他们在世时有坐落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应家2号房屋二间二层(登记在应天恩名下),二位老人辞世后该房屋被应斌一人独占。

应英、应儿、尚玲三姐妹对应斌独占父母房屋遗产表示不满,她们表示:父母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分割,应由他们兄弟姐妹四个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四分之一,应斌一个人独占父母的遗产没有法律依据。

应斌对三姐妹分房屋遗产要求给予拒绝,2018年4月23日,应氏三姐妹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三姐妹诉讼请求。

永康法院一审认定给予遗产协议无效

一奶同胞对薄公堂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在亲情面前他们无法沟通解决问题,三姐妹只能依靠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为她们更相信法律。

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作为原被告应氏三姐妹和应斌均向法院提供了举证材料,被告应斌提供了一份房屋赠予协议,证明2001年12月6日,应天恩、黄丽珍对自己名下房屋(永城504集建1994字第4567号,地号504-09E-15,面积95.76平方米)无偿赠予被告夫妻俩事实。

应氏三姐妹对哥(弟)应斌提交的这份赠予协议提出质疑,她们表示:这是第一次看到房屋赠予协议,她们与父母生前往来过程中,父母二人从来没有说过房屋赠予被告。父母由于对哥(弟)应斌不满,方便应瑛(英)照顾父母,多次提出将一间房屋分给应瑛(英);该协议整篇都是打印件不是手写生成,看出不是父母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内容多处与事实不符,如三子一女实为三女一子,房屋四间实为房屋两间(其中两间由于应斌交通事故出售赔偿)。

三姐妹认为:这份协议属于赠予且赠予房产应经房管部门变更登记手续,而该房屋至今没有变更所有权人也没有公证约定的内容也没有履行,父母的生活一直由三姐妹照顾。房屋没有拆除,只是在原有基础上再造了一层半;一、二楼没有出租,是由应斌当作坊使用,该房屋属于“应天恩、黄丽珍”系遗产,应该由其四个孩子分别继承。

   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登记在应天恩名下,坐落永康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154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永城504集建(1994)字第4567号],虽然2001年12月6日应天恩、黄丽珍与被告应斌及其妻子徐秋红签订《房屋赠予协议》一份,应天恩、黄丽珍将上述房屋赠予被告应斌及其妻子徐秋红,但因该赠予协议除了双方当事人(即赠予人、被赠予人)的签字或捺印外,没有第三方即见证人的签字,未对赠予协议进行公证,至今也未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对该赠予协议的效力本院不予认定。

但2002年被告应斌及其妻子徐秋红自筹资金对上述房屋在原址上重新建造二间四层的楼房一幢,双方争执的标的物已不存在,且该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并非个人所有。综上,原告要求将坐落永康市由原、被告四人按法定继承按份共有,每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2018年9月3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以(2018)浙0784民初3313号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应氏三姐妹诉讼请求。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恶意认定赠予协议有效,直接剥夺三姐妹的继承权

应氏三姐妹对于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虽然有些失望但她们也看到了希望,毕竟一审法院对于应斌提供的《房屋赠予协议》没有认定,法院以“双方争执的标的物已不存在”驳回了她们的诉讼请求。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英、应儿依法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应英、应儿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案涉房屋是否存在重建。若现有的四层是2002年整幢重建,即可确定诉争房屋已经由应斌在原址地基上单方所重建,但也有上诉人的份额部分。如果第一层、第二层和第三层、第四层不是同一时期所建,表明第一层、第二层是父母亲的遗产,上诉人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另外,重建应当有相关的合法审批报批手续,本案中应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审批重建或拆建的事实。且现房屋仍登记在应天恩名下,这表明应斌不可能存在审批重建或拆建。在第一层、第二层基础上加高加层是不要审批手续,只要处理好邻里关系。本案在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四层房屋是否属于重建的情况下,可通过鉴定程序证明,原审法院应当对当事人释明利害关系和鉴定的必要性。

二、诉争房屋在1994年时已经建造,房屋登记在上诉人的父母名下,且经审批取得,因此,本案当事人及父亲都是申请批基的当事人,参与申请批基人员为4人,虽然该房系父母所建,但上诉人也有份额。父母的财产上诉人也有权进行继承。原审仅凭借证明确定诉争标的不存在,更确定四层房产都属于应斌重建,导致其成了应斌的财产是错误的。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应英、应儿是否有权要求按份继承案涉现有房屋的第一层、第二层。应英、应儿主张因房屋赠与协议无效,且案涉现有房屋第一层、第二层系父母所建,并非应斌重新建造,因此应英、应儿有权要求按份继承案涉现有房屋的第一层、第二层。应斌辩称,其父母应天恩、黄丽珍已经将案涉房屋赠与给本人及妻子徐秋红,且案涉房屋已经重新建造,故应英、应儿无权要求继承案涉房屋。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案涉地籍调查表及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载明的案涉土地使用者是应天恩个人,无家庭成员,而本案其他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本案当事人在1979年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时享有份额,本案当事人也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1979年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时享有份额。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案涉土地使用权人系应天恩。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案涉房屋建造时间的陈述有差异,但各自陈述的时间均系本案当事人未成年期间,且系应天恩与黄丽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案涉房屋归当事人父母应天恩、黄丽珍共同所有,二人有权处分其自身的房产。案涉《房屋赠予协议》有赠予人应天恩、黄丽珍的亲笔签名,受赠人应斌、徐秋红在该协议上进行签名,表明接受赠予,且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案涉《房屋赠予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

案涉房产虽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但赠予人已将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交与受赠人,且应斌、徐秋红一直居住占有该房屋,并对该房屋进行管理,表明案涉《房屋赠予协议》已经部分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天恩、黄丽珍与应斌、徐秋红之间的赠予关系有效。现应天恩、黄丽珍已经过世,案涉房屋也已经赠予应斌、徐秋红,因此,案涉房屋不再属于应天恩、黄丽珍的遗产,其子女要求对案涉房屋依照法定继承按份分割缺乏依据,原审判决驳回诉请并无不当。

2018年9月3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浙07民终5443号下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状没有赠予协议内容,金华市中院二审法官超出诉求认定滥用职权。

如果说应氏姐妹对浙江省永康市法院一审判决还有一些希望,这一次她们对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是失望更是绝望,起初她们打官司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信人民法院能够做出公正、公平、正义判决,没有想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竟然公开违背法律程序恶意认定《房屋赠予合同》有效,直接剥夺三姐妹继承权,将她们最后一丝希望彻底灭掉。

应氏姐妹认为:她们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中没有任何《房屋赠予协议》内容,怎么在二审中出现这个在一审判决中已经被不予认定协议内容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为有合法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能否进行要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为前提,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才能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讼程序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诉讼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决定,应氏两姐妹在上诉状中写的明明白白案涉房屋是否存在重建、诉争房屋手续问题,没有一句话、一个字提到《房屋赠予协议》,永康市法院一审已经对《房屋赠予协议》作出不予认定意见,谁也不会想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竟然公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竟然超出职权范围、滥用职权对《房屋赠予协议》进行认定,这个公然违法行为让人震惊。

应氏姐妹表示:浙江省金华中院二审法官有多大诱惑能作出这样违法事情?如果不是利益熏心谁能作出这种公然践踏、藐视法律的事情?

  赠予协议漏洞百出、不切实际,造假人员需接受法律严惩

   应氏姐妹对于永康法院一审没有认定而浙江省金华市中院非法认定《房屋赠予协议》作法一致表示不满,因为这份协议看着就是一份漏洞百出、不切实际的协议, 这份《房屋赠予协议》内容如下:

赠予人:应天恩,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塔海村应家

黄丽珍,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塔海村应家

受赠人:应斌,徐秋红,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塔海村应家。

两赠予人系夫妻,生有三子一女,大女儿尚琰从小被他人领养,二女儿应瑛、小女儿应岚都已经出嫁成家,儿子应斌已与徐秋红结婚。因年老,为了确保晚年生活有所依靠,财产有人管理,现将自有所置的老屋四间无偿赠予受赠人儿子应斌、儿媳徐秋红共同所有,具体条款如下:

一、赠予财产座落在永康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塔海村应家,砖混结构老屋四间,占地面积为95.76平方米。土地使用证为永城504集建(1994)字第4567号。东至墙中为界邻王彩惠宅(胡黎明妻)。南至墙外沿为界,隔路邻应兴妙宅,西至墙外沿为界,隔路邻应兴根宅,北至墙外沿为界,隔路邻应林火宅,地号为:504-09E-15。

二、本协议签署后,赠予人的生女应瑛、应岚、尚琰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上述赠予的财产。

三、受赠人在受赠后如要拆建应安顿好二位赠予人的日常生活及住房。

四、拆建后造好的新房子赠予人有权住到过逝为止,期间一楼、二楼出租房屋所得租金应由赠予人享有作为生活费用。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签字后生效,双方永不反悔。

赠予人:应天恩 黄丽珍  (签字摁手印)

受赠人:应斌  徐秋红   (签字摁手印)

2001年12月6日

   应氏姐妹对于这份《房屋赠予协议》一直表示质疑:父亲应天恩、母亲黄丽珍生有三女一男(协议上写三男一女,不知什么原因),1982年建了四间砖混结构住房,1990年应斌开车出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因生活所迫父母将上述房屋两间卖给邻居黄彩惠,仅剩两间。

应氏姐妹认为:2001年12月6日这份《房屋赠予协议》是伪造的,一是没有代书人,(应天恩、黄丽珍没有文化,自己不会写);二是没有在场见证人,缺乏以上两个要件,应认定这是一份无效协议, 

这份所谓《房屋赠予协议》多处与事实不符,可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多么经不起推敲,认证这份协议金华市中院二审法官是眼拙了吗?

村里歧视妇女凡事都为男人说话,出具多份证据误导法院公正判决

浙江省永康地方经济发达村里集体经济发展迅猛,经济发展超越了人们思想认识水平,当地一些人尚存小农意识、封建意识,农村男女不平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外嫁女、留守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应氏姐妹就是受害群体典型代表。

应氏姐妹发现应斌独占父母留下房屋遗产向法院主张自己权益被当地个别人出具假证据、假证言进行阻挠,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混淆视听颠倒是非,事发地塔海村主要负责人公开叫嚣益男不益女的(就是凡事都要为男人讲话,不为女人讲话),村里超越职权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在不了解实际情况、不掌握真实情况下出具房屋翻盖、应氏姐妹姓名证明材料等不仅时间有误差,实质内容更是相差十万八千里。

他们错误地认为:外嫁女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既然已经嫁出去了就不能享受村里待遇,村里分配待遇不能全额分配给这些结婚没离村女人,从源头上歧视妇女对这起案件处理指导思想给予极大误导。

不知是村里出具证据材料误导原因还是金华法院二审法官能力水平原因,在二审整个庭审过程中始终没有涉及应氏姐妹继承权问题,似乎妇女在当地就没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应氏姐妹是应天恩的女儿,应天恩的遗产她们作为子女享有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在这起备受当地人关注的案件中不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忽略一个相当重要法律问题,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这起案件中所谓的"遗赠人"应斌至今未作任何表示,该遗产产权现在还未过户。

浙江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发生这样事情实属不该:永康法院一审认定"房屋赠予协议"缺失法定要件协议无效,没有查明事实却认定遗产灭失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金华市中院在二审过程中不顾事实、混淆是非,恶意、越权认定“协议”有效将“继承”改为“赠予”闹出天大笑话,这真是浙江的不幸,是中国法官的耻辱,也是中国法律的悲哀。

应氏姐妹表示:她们坚决不服这种丧尽天良、显失公正的违法判决,她们请求社会各界关注此案主持公道,希望有关人员知耻而后勇,能够自我认错、自我纠正;她们将依法维权,用自己的余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达到目的誓不罢休!

我们希望,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审理此案的法官,能够出面解释一下,本文分析道德你们二审判决存在的违法之处,你们为何作出终审判决的?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做密切关注。

应英的联系电话:13665889296

2023年5月30日星期二


编后话

本文形成之后,为了慎重起见,将本文专程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永康市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永康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斌等进行调查和征求意见。

经过中国邮政查询,他们已经如期收到,截止到本文发布时止,他们均没有任何形式的回音。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在文章发布之后,如果有什么意见和言论,请发给我们,我们会给与足够重视并公开发布。让媒体和有效法院互动。

欢迎大家讨论这一案件,真理只会越辩越明。

20237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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