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中级法院审理村民和乡政府行政赔偿上诉案
——一审法院审判长主审法官到庭参加旁听
2023年6月15日下午2.30,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第十七法庭进行庭询、谈话,对张铁刚、常明建、张永志、张建文、李春根等五村民不服太原市晋源区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赔偿判决提起的上诉一案。
上诉人张永志及其诉讼代理人朱以山,张建文、李春根,张铁刚的诉讼代理人张鹏,常明建的代理人代个香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清徐县集义乡政府副乡长牛犇,清徐县集义乡政府雇佣的两名律师董瑞、王瑾出庭应诉。
庭审开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董瑞提出审查一下张永志的诉讼代理人朱以山的资格,并称自己没有查到华夏文化促进会的信息。朱以山同意法庭进行调查。
朱以山同时提出,应该对被上诉人委托的两名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他们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过政府采购,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进行招标,是否符合《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的规定。
主持法官表示庭后核实。
朱以山、张鹏等上诉人的代理人在庭上陈述了相关事实,其他上诉人表示同意。
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称不应该给上诉人赔偿,但是,紧接着又说,强拆之后给的3万元(李春根是1万元)就是补偿。
朱以山发表了辩论意见,其他上诉人一致表示同意朱以山的辩论意见。
其实,上诉人的房屋是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和提供的方案建造的,而且是在2006年。上诉人108平方米的砖混房屋,被上诉人只给1万到3万元,而且是看人下菜。
笔者看到,和上诉人同在一个村里的同样的房屋,有多家没有被强拆,集义乡其他村更是没有一家被拆。被上诉人完全是在选择性祸害老百姓,已经不是什么选择性执法。
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被晋源区法院和太原市中级法院确认为违法(而不是程序违法)。
三位人员旁听了庭询。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一审法院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的审判长、主审法官边晓婷亲自前来旁听了庭询。
2023年6月16日星期五
上图为拆毁前卫星拍摄的情景
在和清徐县集义乡政府行政赔偿上诉一案庭审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陈述和调查询问,现在,上诉人发表上诉辩论意见:
首先,被上诉人答辩自相矛盾。
被上诉人一会说不应该给赔偿,一会又说,已经给了赔偿。
其次,被上诉人应该给上诉人合理合法赔偿。
被上诉人强拆上诉人的房屋之后,很快给上诉人30000元(个别10000元)赔偿,说明了被上诉人认为应该赔偿。
但是,上诉人108平方米的砖混房屋,只给30000元,违反了民法公平的原则。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第三,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说辞。
被上诉人称上诉人的房屋是违法建设,却没有有权单位认定。事实是,上诉人的房屋是按照被上诉人的号召和提供的方案建造的。而且是在2008年8月1日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之前建造的,即使是违建,也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成为合法建设。
第四,被上诉人选择性执法。
集义乡和清徐县,至今仍然存在和上诉人一样的房屋,甚至多达几百处。被上诉人只拆除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十几户房屋,那些有一点关系,有一点权势,有一点背景的人家的房屋,没有被拆,在集义乡大常村就有好几家在那里很耀眼地耸立着,被上诉人是在挑好欺负的村民祸害。
第五,被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上诉人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强拆上诉人的农业四位一体工程用房,上诉人根本没有来得及录像、照相,被上诉人也不让上诉人现场采证,上诉人无法把全部损失计算在内,现在要求赔偿的也并非的全部。
第六,被上诉人的强拆行为已经被两级法院确认为违法。
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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