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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答辩状附的证据错误,判决却予以维持

时间:2023-03-24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公安机关在答辩状附的证据错误,判决却予以维持

——安徽安庆两级法院支持提交错误证据的行政处罚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居民黎先霞向笔者反映:自己因为到北京正常信访,在救助一个病倒在地的女士时,被宿松县公安局收缴信访材料两张,行政拘留七日。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审的时候,宿松县公安局提交给宿松县人民法院,通过宿松县人民法院送达给黎先霞的答辩状所附的卷宗是石的妹的卷宗,而不是黎先霞的卷宗。

一审宿松县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宿松县公安局在黎先霞案行政诉讼答辩状后附的是石的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卷一册,而向本院提交是黎先霞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卷一册的问题,明显属于因办案人员校对不认真造成的笔误,应予纠正。”

一二审两份判决,均驳回了黎先霞的诉讼请求。

首先,这两份判决笔者没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安庆市中级法院和宿松县法院显然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他们是故意还是疏忽没有上网?应予纠正。

其次,一审法院的表述自相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答辩状应该是一起提交的,答辩状的正本是交给法院的,副本才是送给原告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宿松县公安局在黎先霞案行政诉讼答辩状后附的是石的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卷一册,也就是说,答辩状的正本所附的都是石的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卷。

那么,问题又来了,黎先霞的卷是什么时候递交法院的?为什么递交法院?再递交一次不是多次一举吗?

第三,不是笔误那么简单。

笔误,指因疏忽而写了错字,也指因疏忽而写错的字。

一审法院居然把卷宗弄错,说成是笔误,宿松县法院完全篡改了笔误的概念。

现在仍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如果被告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交证据、依据,应当视为没有证据依据,而绝对不是:“校对不认真造成的笔误”那么简单。

2023年3月24日星期五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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