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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期都弄错的单位是否能够正确处理问题?

时间:2023-03-19 人气: 作者: 李君 朱以山

连日期都弄错的单位是否能够正确处理问题?

——黑龙江依安公安局的告知书把最简单的时间弄错

笔者近日收到一份来自黑龙江省依安县的投诉,投诉人李君曾经是黑龙江省依安县公安局的一个民警,现在已经退休。李君因为自己的工资被套改和计算错误,还被减掉二年工龄,多次向黑龙江省依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安县公安局反映、投诉,但是,至今已经退休了好几年,仍然没有解决。

李君称:3月10日,依安县公安局负责信访的人员让我到公安局取给我的答复,我取回来一看,不但内容多处失实,而且答复不合法,更重要的是,现在2023年4月13日还没有到,依安县公安局却说我在2023年4月13日向他们反映问题。

其实,在2023年1月18日,李君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发布《公务员申诉规定》第十一条(七)项之规定,向黑龙江省依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

2023年以来,李君从没有向依安县公安局反映任何问题。

作为一级国家机关,却擅自伪造李君反映问题不说,居然还把李君反映问题的时间随便安排,大家知道,截止到本文发稿时止,今天才是2023年3月19日,远远没有到2023年4月13日。也许制作答复书的这个人会穿越?我们无法确定。

再一点,李君依法向依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受理的机关应该根据《公务员申诉规定》第五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审议,向受理机关提出审理意见。”

你依安县公安局成立“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了吗?你依安县公安局有资格成立“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吗?

依安县公安局的连简单的日期都给弄错,还没有答复的资格,这样的单位能够正确对待问题吗?是否能够正确处理问题吗?

李君多年不懈的举报和信访就是最好的回答。

有关此事的进展,我们将做密切关注。

2023年3月19日星期日

 

关于不按照规定确定工资的申诉书

申诉人:李君,男,身份证号:230223195905040236,原系依安公安局警察,现已经退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桃李名苑,电话:18746254310.。

被申诉人:依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全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2230017143397地址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育才街295号,电话 : 0452-7036010, 0452-12333。

根据《公务员申诉规定》第十一条(七)项之规定,特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事项:

1、       补发申诉人在工作期间少发的工资。

2、       重新核定申诉人的退休养老金。

3、       按照《公务员申诉规定》第十七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申诉人书面处理决定。

事实和理由:

    我叫李君,是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退休前是一名人民警察,1976年参加工作,1978年3月入伍,1979年10月退伍,1980年分配到依安县公路管理站工作,1981年5月入警,2018年6月在依安县公安局退休,并在近40年的警龄中立过功,受过奖!

黑龙江省在2006年进行工资改革,被申诉人的工作人员以我在06年以前受过处分为由,将我定为两年不称职工资缓涨工资一年(在94年和98年受过处分,在2000年前都已解除),当时我局有十多人也因党纪政纪处份缓涨1年工资。不仅如此,人社局还将我工作年限以大学生、临时工等间断工作年限进行套用2010年12月份,省政府下发涨工资文件,滚动加普调工资二项共99元。但被申诉人私自越权,不仅没有依照文件对我工资进行涨幅,还将我1976年参加工作的年限减少两年,按照1978年参加工作的工资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被申诉人的行为在工资报表上随意多次的更改变更,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

问题发生后,申诉人就多次找依安县公安局政工科和依安县人事局人员反映,但他们相互推诿,多年来懒政惰政,不作为,不予解决:我又找齐齐哈尔市信访部门反映,但问题转到下面,也是不予纠正,没有任何下文,更没有和一个单位和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特此申诉,请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为盼。

此致

依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诉人:李君(签名)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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