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网。有趣实用的生活常识!

最近更新文章排行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百态

虚假引诱,装死应对,“僵尸”信箱涉嫌违法

时间:2023-02-26 人气: 作者: 民意网

虚假引诱,装死应对,“僵尸”信箱涉嫌违法

作者:上官天浪


一一思考的力量


元月初,笔者先后在微信公众号和百家号发表题为《是存心作弄百姓,还是自残公信力》的文章,对鲁青院在门户网站设置院长信箱,招揽、引诱群众反映问题而又不予回复的行为,从政-治和民.族传统两方面进行了评述。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观察,鲁青院引诱群众反映问题而又不予回复的行为,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涉嫌违法。



鲁青院设置“院长信箱”以及从其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内容接合起看,其行为完全吻合“要约邀请”的法律特征。什么是要约邀请?根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向不特定人发出,以引诱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这是构成要约邀请的要件。



下面就鲁青院“院长信箱”行为构成要约邀请,从外在和内在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外在方面看



早在六十多年前,我国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有在墙壁上挂木制、铁制“群众意见信箱”的传统,为的是搜集社情民意,改进工作,也是民主的一种体现;从法律的角度看,设置信箱的行为是当事人将内心意思表示于外的举动,希望通过外挂的这个看得着的信箱,引诱群众向其传递意见或表达诉求,其性质和公告、布告一样,具有同样的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进入信息化社会之后,墙壁上悬挂的有形“群众意见信箱”不见了,被虚拟的“领.导信箱”取而代之,相继出现在各部门的门户网站上。鲁青院的“院长信箱”就是从自家网站专门辟出一个“单间”对外隆重推出展示的,可谓郑重其事。不管是过去有形的“群众意见信箱”,还是当下各种名头的领.导信箱,其性质一脉相承,其设置动机和目的也都一样,那就是吸引广大受众注意,引诱受众向其投递各类信息诉求,仍然是将内心意思表示于外的举动。具体到鲁青院这样的审判机-关,正常情况下,是为了吸引当事人的注意,引诱当事人向“院长信箱”投递涉诉信.访信息反映问题,低成本高效率搜集人民群众在“打官司”过程中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堵点痛点问题,以便切实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等等。



很显然,从外在形式看“院长信箱”具备了要约邀请向向不特定人发出,以引诱相对方发出信息诉求(要约)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邀请的基本要件。



二、从内在方面看



鲁青院设置门户网站,无非是为了对内、对外宣传法-院的各项工作动态,表达法-院的主张和观点;人们通过浏览网站信息可以便捷、直观地了解法-院的审执工作,了解法-院对上级有关司法领域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自身所持的观点态度等信息。



自2021年3月鲁青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和开展“司法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以来,该门户网站对内对外公开明确地表达了如下意思(为节约篇幅将如下摘要语句进行了删减,原意未变):



1、践行初心使命,察民情访民意,着力解决群众的烦心事,真正让群众能够得到实惠。



2、为群众办实事要做到“三个一”:一点耐心听民意、一点诚心解民情、一点用心纾民困。



3、全面排查法-院工作顽瘴痼疾,靶向治.疗,确保整改问题清.仓见底。积极推进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化解攻坚。



4、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需求,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期待。



5、盯住人民群众在“打官司”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堵点痛点问题,逐条逐项加以解决。



6、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确保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环节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7、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弘扬“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以司法作风的转变促进司法能力的提升。



8、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司法作风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集中整治。真查真改、深查深改、快查快改,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公信力。



9、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群众蕞期盼的事情做起,从群众蕞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0、要“送法上门”,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常态化开展“法律六进”等活动,把庭开到田间地头和乡村社区,让当事人更加认可法-院工作。



11、建立“有信必复”来信办理机制,对属于法-院主管和本院处理的有效来信,办信部门收到后及时登记,告知办理进展,做到件件有回复。



12、进一步梳理涉诉信.访“马上办、精细办、联合办、督导办”事项范围,统一办理标准,做到“诉求有人管、案件及时办、效果有监督、办结有回应”。



以上内容下称《12条》



鲁青院的上述公开表示,既是说给上级和内部工作人员的,也是通告给涉诉百姓的。为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确保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环节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鲁青院在不同时间段不间断对上宣示了决心;对内提出了要求,制定了方法、标准等措施;对涉诉百姓表达了“从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的明确态度;承诺“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需求,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期待”。对涉诉信.访明确保.证“有信必复,告知办理进展,做到件件有回复;办结有回应”。



鲁青院的上述表示,可谓情真意切,周全详细,和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一样,公开向不特定主体宣告了处理涉诉信.访等问题的决心勇气和方法、标准,将内心意思淋.漓.尽致地表示于外,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向自己发出条件相符或相近的要约。也正因为鲁青院发出的这些令人心潮澎湃的引诱,使本来对信.访悲观失望,心灰意冷的笔者对鲁青院产生了前所.未有的信赖,重新燃起了通过信.访解决问题的希冀,挥笔写下《同类案件不同判反向证明判错案》一文,通过鲁青院“院长信箱”这个专门诉求渠道,直接寄发给了鲁青院领.导。



众所周知,鲁青院门户网站官宣内容和虚拟的“院长信箱”同出一门,是鲁青院官方思想、态度、主张、意志的集中统一表达和展现;鲁青院一方面通过网站宣誓表达了一系列意思表示,使当事人产生信赖,激发当事人表达意愿的念头;另一方面通过向相对人提供“院长信箱”这一信息直.达渠道,引诱相对方向其附和发出要约,构成要约邀请。也就是说,不管从鲁青院的外在行为观察,还是从内在表现看,均包含了其吸引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符合表示行为的主观要素。并且,要约邀请的发出存在将内心意思表示于外的举动(设置“院长信箱”)符合表示行为的客观要素,构成要约邀请确凿无疑。



当然,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本身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但也不尽然。



要约邀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一类是不含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从笔者摘列的《12条》内容看界于两者之间,严格讲《12条》表达的是交易条件的保障和允诺。比如:“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期待”,“有信必复,告知办理进展,做到件件有回复”。这些提出交易条件保障和允诺的要约邀请,便具有了要约的法律特征,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这种要约邀请之所以是法律行为,是因为它依据邀请人的意志,要约人基于邀请人预先宣布的保障和允诺才向其发出要约的。如前所述,笔者正是基于这样的引诱而发出《同类案件不同判反向证明判错案》这一情况反映的,是对鲁青院要约的附和。



然而,时间过去了15个月,跨过两个年头,鲁青院对笔者发去的要约既没有“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期待”,也没有做到“有信必复”,更没有“办结有回应”;两年来,该涉诉信件在鲁青院的“院长信箱”上冰冷地悬挂着,至今仍处于“未处理”状态,被网友们戏谑为“僵户”信箱。鲁青院自食其言,言而无信,没有履行自己官宣发布的所有保障和允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见下图“院长信箱”截屏:


读者请注意观察图片上圈注的两处时间


法律规定,当事人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要约邀请也不例外,当事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也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或第三款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能涉嫌欺诈和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要约邀请中还包含了方法和标准等内容,如《12条》中第7项“严、真、细、实、快”和第12项“马上办、精细办、联合办、督导办”等均为方法与标准,如果相对人基于此发出要约,而要约邀请人却不按要约邀请中既定的方法或标准承诺,须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判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均存在邀请人叙述交易条件或保障性条件,在要约人据此发出要约后,邀请人作出的承诺却与原邀请不一致,海淀区法院即认定开发商存在欺诈,并判决开发商赔偿损失。



诚实守信原则,是以道德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当出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依诚实守信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由此可见,诚实守信原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是握在法官手中的一柄尚方宝剑,是法-院立足于社会充当裁判官的“安身立命”之本。倘若法-院为达到某种目的,给当事人“画大饼”,虚假引诱相对人要约,然后视而不见、装聋作哑,把“院长信箱”硬生生塑成一具“僵尸”,那便丧失了作为审判机关赖以生存的公信力。试问,一个丢了“安身立命”之本,一个丧失公信力的机构,还有资格敲槌断案,主持公平正义吗?



最近,江西平阳发生了一起举国震惊的连杀“六人血案”事件,案发原因众说纷纭,但法治失效、公权失信是促成这起血案的关键已在舆论圈形成共识。当然,笔者所反映的《同类案件不同判反向证明判错案》一案,与引发“六人血案”的起因相比微不足道,无论如何到不了拔刀相向的地步,但别忘了“时代里的一粒尘埃,落到个人身上就是一座绕不过去的大山”,对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鲁青院给当事人画饼充饥,虚假引诱当事人要约,而后视而不见、装聋作哑,摧毁百姓信赖,弃当事人于困境不顾的现象决非孤例,翘首以待“有信必复”的当事人应该大有人在;一旦众者中有彻底绝望的再次上演“六命血案”并非没有可能。可悲的是,以“僵尸”姿势“躺平”的鲁青院对自身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涉嫌违法都浑然不觉,哪有什么忧患意识大格局思考“六命血案”。



2023年元月31日



附注:笔者非法律人士;撰写本文承蒙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文章的启发,并引入相关观点。拙文所持观点有人说“史无前例,大有新意”,也有人说“荒谬绝顶”;权当抛砖引玉吧,请专家斧正。特别鸣谢最高人民法法院张华、沈忱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方昀教授,大律师激杨文字等。

特别声明

        如果本文涉及侵权或者有什么不当、严重错误和违法之处,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实名联系作者朱以山,并发来证件材料、文章不当的书面理由或者处理决定,有关材料均可电子版,我们收到核实之后一定会给与认真对待,并尽快妥善处理。朱以山的联系电话:18515494818,朱以山的电子信箱:zys99999@163.com,也可以联系相关发布或者转发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