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雷锋的战友反腐败遭到打击报复
——河南省邓州市三名共产党员持续举报腐败村干部
笔者早就听说过河南省邓州市“编外雷锋团”的故事。这一次,笔者来到邓州市就和“编外雷锋团”的成员之一徐天汉先生进行了近距离的接触。
编外雷锋团为公益团体,是由雷锋生前的战友为雷锋精神所感染而自发组织的团体,团体成员均为河南邓州人,他们在河南大地上传承雷锋精神,奉献社会。2014年6月,编外雷锋团被中宣部授予“时代楷模”称号。
笔者接触的徐天汉先生,是2003年3月5日这一天拿到邓州市委、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人武部颁发的“编外雷锋团”证书的。
这里是河南省邓州市彭桥镇禹南村,徐天汉先生和他的反腐败战友韩荣军、徐学良就是这个村的居民。
2022年10月,他们三人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笔者,将该村的腐败问题向笔者反映。
笔者先后两次来到邓州向他们三人调查了解核实有关事实。
笔者发现了在腐败盛行的村里,三名共产党员,其中一名系当年雷锋一个营的战士,现在的编外雷锋团成员。他们的感人行动,促使笔者不得不再一次拿起已经放下了笔。
一、三十年前偷牛人——程玉林其人。
当年30岁左右的程玉林1992年3月成为彭桥镇禹南村支部副书记,主持村委会工作。
因为程玉林带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盗窃村集体林场的耕牛,十个月之后,被免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负责人职务。
后来,程玉林不但不参加党员会议,也不缴纳党费,更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就连村提留乡统筹也拒不缴纳。
禹南村村委会起诉程玉林赔偿耕牛款500元,程玉林提起上诉之后,仍然败诉。
1995年,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给程玉林送达二审判决书,程玉林拒收,还大吵大闹,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天。
1995年冬季,禹南村支部,召开党员会议,宣布程玉林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完成组织各项的任务,被除名,并上报彭桥镇党委。当时村党支部书记是韩旗。
2014年,程玉林拿出了2002年10月27日的一张彭桥镇党委、纪检委的文件复印件,称:自己已经在2002年恢复了正常组织关系。于是,该人参加了支部选举。
2015年,原任村干部因违纪被撤职。
程玉林被委任为禹南村负责人,主持禹南村的工作。
2018年,因为程玉林挖山、买山,毁地、卖土等问题,在危房改造中弄虚造假,并被反映其党员资格不属实,经过群众和党员举报,,程玉林被免去禹南村负责人职务。
后来,程玉林没有资格参加村党支部选举,却在镇有关领导的袒护下,参加了村委会的选举。
选举村委会的前一天下午,时任彭桥镇镇长(现任彭桥镇党委书记)姚进儒,特意前来安排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凡是不会写字的村民,他们的选票必须由政府工作人员代写,自己家的家属和其他人一律不得代写。
还有,有多个已经去世了的村民,仍然被登记为选民,选票为镇政府的几个人随意填写。更有一个人在选举的时候,代替别人投六票。
选举现场,王世光、张明瑾、薛志高等四人专门代写。
最后,程玉林当选为村委会副主任。
在担任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因为程玉林在危房改造和扶贫工作中弄虚造假,被彭桥镇纪检委给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贪占的资金被责令上交财政。
2021年换届选举的时候,因为群众反映强烈,程玉林再一次被取消了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候选人资格。
2021年5、6月份,彭桥镇党委、政府,在没有正式公开宣布的情况下,让程玉林成为了禹南村的村支部书记副主任。
程玉林却公开自称是村党支部副书记和村委会副主任。
就是这样经常被村民举报的一个人,却能够被彭桥镇领导在带病的时候,违背村民意愿,硬性安排到村干部的岗位,那么,这个程玉林究竟有什么过人之处呢?
二、程玉林近年来的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
2015年以来,程玉林主要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如下:
第一,无视组织纪律发展党员拉帮结伙。
程玉林将发展党员作为自己拉帮结伙和结党营私的手段之一,两个年轻的入党,没有通过党员会议讨论通过,程玉林一个人说了算。
禹南西韩庄组村民韩策是程玉林的亲戚,2011年毕业于郑州某大专学校,当时曾是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但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2014年韩策拿着在校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的档案袋找当时的村支部要求入党,被当时的村支部否定。然而程玉林主持禹南工作后(当时禹南没有村支部)在全村党员不知道的情况下不仅韩策突然成了党员,而且连他的妻子陈金芝也变成了一名党员。
第二,损毁买卖土地,中饱私囊。
1、损毁基本农田。
程玉林自2015年上任之后的几年时间里,为捞取钱财不顾一切,一而在再而三的倒卖、损坏基本农田,达50余亩,一般农田15亩之多。
2、卖给砖厂取土。
2015年,程玉林为了捞取好处,也为了使其非法交易具有隐蔽性,采取偷梁换柱的办法和别人调整耕地20亩,在耕地上取土,卖给砖厂,挖土坑深达10米之多,后为掩人耳目在此处种上了所谓的储备林。
3、串联群众转让土地,自己获取暴利。
2016年程玉林,在赵营西边禹山倒卖、毁耕地20余亩,其中基本农田5亩,一般农田15亩之多。其基本的做法是程玉林私下给群众商议,以每亩2000元的价格让群众卖出,挖地取土,然后买方针对程玉林按土方结算,表面看起来此事与他无关,其实他是幕后最大的推手和受益者。
4、改造的土地被转卖和损毁,款项被独吞。
2016年,程玉林的私欲更加日益膨胀,更加胆大妄为,更加目空一切,他竟敢把省财政下拨的巨款(280万元)改造的27亩梯田卖给刘得国,井自学取土、挖石,挖的坑深达几米到几十米不等。为掩人耳目,程玉林谎称以每车土石50元的价格给村集体创收,为准确掌握取土的车数,程玉林在唯一通道的一组任金良的房子上安装了摄像头。一直到数年之后的今天村集体未获得一分钱的收入。为此村民们请邓州市矿产办到现场勘测估算,该地取土三万余车,按程玉林宣称的一车50元计算(其实际价应该更高)总计款150万余元,该款全部不知去向。
第三,弄虚作假,结党营私。
低保户、贫困户的危房改造是党中央消除贫困,共同富裕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厚爱,然而程玉林在该项工作中丧失原则,弄虚作假为他人谋利益,培养自己的势力范围,禹南村一个千人左右的行政村竞出现了赵振华、王来华、肖义俭等二十余家不合格的低保户,因群众举报而被迫取消。赵振敏 张光杰等十余家危房改造户。受群众举报后被认定不合格而责令退款。
第四,套取腾改费中饱私囊。
空心村治理是党和国家一项的英明举措,然而它却被善于投机钻营的程玉林当做致富捷径,2016年禹南村实际腾改空地不足30亩,却获取了50亩的腾改整治费,套取的20亩的腾改整治费,程玉林采用开治理费用假条方式,其中有的项目只有四千多元,程玉林开三万五千多元,其款被贪占。
第五,村务、村财务不依法公开。
程玉林等人把持下的村务、村财务从没有过依法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成为虚设,程玉林根本不通过监督委员会,更不让监督委员会参加应该参加的会议。
另外,程玉林还和刘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8年夏季全家四人:爱人、儿媳.俩个女子一起打一个刘某,刘某女儿报警,连派处所都出警来解决,此事在禹南村及全镇造成恶劣影响。
三、三名共产党员举报腐败遭遇打击报复。
哪里有腐败,哪里就有反腐败。
面对敢于违法违纪的程玉林,共产党员挺身而出。他们主要有三人:
徐天汉,男,汉族,1942年4月18日出生,邓州市棉麻公司彭桥棉花厂退休,常住禹南村,2017年起至2022年年初,一度担任禹南村七组组长职务。至今党龄57年。编外雷锋团成员。退伍军人。
徐学良,男,汉族,1951年9月19日出生,村民,原任村组干部,村委委员,监察委员会委员,党龄49年。退伍军人。
韩荣军,男,汉族,1953年8月13日出生,村民,现任禹南村五组组长,监委会委员,历任村委会成员。党龄21年。
他们早在2016年前就开始了对程玉林的举报。
2022年3月,彭桥镇人大主席刘玉芬、管理区书记薛志高找徐天汉三人谈话,告诫他们不要告了。还给韩荣军多次打电话,责令韩荣军不要举报了。
更为严重的是,刘玉芬、薛志高居然恐吓徐天汉等人。
今年以来,彭桥镇纪检委安排人员查徐天汉等三人问题。
笔者调查期间,徐天汉、徐学良、韩荣军三人向笔者介绍了被威胁和被非法调查的情况。
三位党员介绍:因为举报程玉林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三个人居然都威胁要给三人处分。三人反映到中共南阳市纪检委,才免遭处分。
四、程玉林及其有关人的行为已经违反的法律法规。
第一, 损毁土地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程玉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第二,让村民委托镇政府干部代写选票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三款规定: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本人不能填写的,可委托他人代写。选民因外出不能到会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被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彭桥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第三,彭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已经违反《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规定。
《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碍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张明瑾、薛志高等四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应该依法给与处分。
第四,村务不依法公开,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肖军、程玉林等人负责村委会期间,从来没有进行过村务公开。
第五,从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研究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程玉林等人主持村委会事务期间,从来没有过召开村民会议,完全他们一两个没说了算。
笔者发现,当地政府,特别是政府和党委的个别领导,已经过分地干扰了禹南村属于村民自治的事务,已经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现任禹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肖军则是放任和支持了程玉林大搞腐败和违法乱纪。
在禹南村,我们有着多位优秀的共产党员,他们尽管已经七八十岁的高龄,但是,他们一心为国,一心为民,一心想把禹南村治理好的愿望却无法得到支持和实现,他们举报腐败分子,却换来了打击报复和迫害。
有关禹南村的情况,我们将作为我们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予以密切关注。
三位老党员的联系方式:
徐天汉 15638977893
徐学良 18736529439
韩荣军 13782189683
2022年10月29日星期六于河南邓州
编后记
本位形成之前,笔者先后两次到达邓州进行调查。本文形成之后,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慎重起见,专程送达邓州市人民政府,中共邓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邓州市委组织部、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邓州市彭桥镇党委人民政府、邓州市民政局、邓州市农业农村局,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邓州市彭桥镇禹南村村民委员会、程玉林本人等进行调查和征求意见。经过中国邮政查询得知,他们均已经如期收到。
2022年12月1日,彭桥镇管理区书记薛志高在收到本文30天之际,给笔者打来电话,称已经收到我们的材料,笔者要求他们尽快给发来书面材料,薛志高表示回复。可是这位薛志高书记却至今没有发来任何只言片语,但是,截止到2022年12月10日,已经过去十天了,我们没有收到相关的回复。
同时,邓州市纪检委的一位不愿意透漏姓名的工作人员给有关举报的党员打来电话,称他们已经查清了,还埋怨三位党员。但是,我们调查当年该村的老书记韩旗的证言却是程玉林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和村提留乡统筹等,被乡党委要求,通过支部会以三不党员除名。
现在,将文章发布,本文发布之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有新的意见、建议和证据,我们将会给予认真对待。
2022年12月10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