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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纠正冤假错案开始

时间:2022-12-06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纠正冤假错案开始

——朱以山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的一封信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先生:

近年来,不但出现了四川师范大学庹继光教授跳楼自杀的问题,也频繁出现房屋被非法强拆偷拆的问题,在堂堂的直辖市居然出现没有任何安置补偿就暴力强拆问题,更出现了海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家慧的恶性案件,就连最高人民法院居然先后有黄松有、奚晓明、沈德咏三个副院长被查处。

我是一个自媒体人,也是一个从事法律咨询的工作人员,通过媒体看到了您在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强调“敞开大门,接受监督,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努力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为此,我深受感动,为了响应您的号召,现在将我的意见和建议写出来,以书面的形式公开发送给您,希望您能够看到并采纳。

我认为,如果要做到从根本上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认真纠正冤假错案开始,其理由如下:

一、加大对已经出现的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

特别是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因为过去的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枉法裁判的法官得不到查处,新的冤假错案将会继续大量增加,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程序上,不要设置那么多的人为障碍,只要是冤假错案,不论经过了什么程序,不论过了多久,都应该受理,都应该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二、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就没有公平正义,不利于社会稳定。

一个冤假错案,对一个个人,一个家庭,一个企业,一个团体,带来的危害和灾难是极其深重的,如果通过司法途径无法寻求公平正义,恐怕会把一部分人逼到绝路上,会让一些人铤而走险。黑龙江省北安的魏晓军事件和福建省莆田的欧金中事件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三、拖延纠正冤假错案只能使矛盾激化。

拖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只能使简单的问题更为复杂,只能激化本来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只能让当事人更加坚定维权到底的决心。

四、严惩一批故意枉法裁判的法官和法院。

对于新出现的冤假错案,必须从机制上彻底遏制。在新的形势下,在现阶段,如果你一个地方,哪一个法院,哪一个法官再出现冤假错案,再出现枉法裁判,必须严惩这些法官和法院,特别是要追究出现冤假错案的院长、副院长和庭长的法律责任。

五、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和待遇,把更优秀的法律人才吸引到审判队伍。

近年来,很多优秀的人才从法官队伍流失,有的去做了律师,有的去经商,等等。一些法官尽管是博士、硕士研究生的高学历,但是,确实良知和道德的低能儿。

只有把更多有知识、有道德的优秀人才留住,只有把更多正直正义的人才吸引到法官队伍里面,我们的法官队伍的素质才会得到提高。提高法官待遇,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应该立即摆上议事日程并尽快落实。

六、构建科学监督机制,自觉接受舆论和当事人监督。

法官和法院不但要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要虚心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监督,自觉接受来自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全方位监督,积极及时依法回应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真正让媒体、人民群众和法院互动,做到事前、事后和事中监督。不能等到终审裁判和把人执行枪决之后才让人家说话,那个时候就已经晚了。于欢的案件如果不是舆论监督,恐怕在二审纠正的可能性不大。

七、改革庭审制度,允许当事人及其旁听人员录音录像和记录。

现行的法庭纪律,已经明显滞后,并且存在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没有记录怎么监督?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该一律允许录音录像,因为这些案件没有什么秘密可言,更不是国家机密,最高法院也在大力提倡庭审直播,法庭审理现场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秘密,限制直接旁听人员录音录像记录,已经制约了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已经没有了任何意义。

现在,已经有很多地方,开完庭之后不用核对庭审笔录,直接走人,因为开庭已经全程录像,没有必要在书记员记录的并不全面,甚至是歪曲的庭审笔录签字,还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

八、大力推进登记立案制。

登记立案制尽管已经实施了多年,但是,现在立案仍然很难,特别是行政案件立案难,不但根本没有做到登记立案制,几乎全国各地的法院将行政案件的立案权力交给了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如果不想审理的案件,就根本不给立案。

管辖法院不给立案,上一级法院也根本不予以纠正,甚至是故意放纵。院长发现错案形同虚设,甚至成了制造错案的机会,例如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院近年来办理的曲连友和鸡西市安居保障办执行异议一案,法官居然故意不惜违法犯罪伪造法律文书。

九、从严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

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当一部分司法解释违反了上述规定,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希望尽快予以清理废止。

特此建议,希望我的建议能够引起周强院长的高度重视,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原谅。

此致

敬礼!

 

      民意网民情民意网编辑、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主任:

朱以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简要修改

注:此件已经通过电子信箱发送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