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法院终于立案审理当事人诉街道办行政赔偿一案
——北京至高法网民意网编辑朱以山出庭代理
2022年11月17日上午9时,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在朱爱华不懈的努力之下,终于再一次受理并开庭审理朱爱华诉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
这已经是第二次受理此案,第一次受理之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辽0104行初196号行政赔偿判决,只是责令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对原告的损失请求作出处理决定,并没有依法作出赔偿数额的判决。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上诉之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1行终28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维持了大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辽0104行初196号行政赔偿判决。
原告朱爱华和其委托代理人、北京至高法网和民意网编辑朱以山出庭参加诉讼,朱以山在庭审时发表了精彩有力而且无可辩驳的辩论意见。
在这一次审理中,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的正负职负责人均没有出庭应诉,只是委托了一名工作人员和一名执业律师代理。
2022年11月18日星期五于北京
在朱爱华和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行政赔偿一案中
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刚才的陈述、庭审举证质证,现在,我代表原告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首先,被告的行为已经被两级法院确认违法。
已经生效的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辽0192行初982号行政判决书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辽01行终42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的行为违法。
其次,原告的养殖场设立合法而且正在进行养殖生产。
原告承包地是2029年到期,原告承包目的就是养殖,领取了养殖营业执照,而且养殖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原告的养殖场正在承包地上进行养羊生产,每年可得利润28万元。
再次,被告举证的大棚房清理整治文件和本案没有关系。
本案是养殖场,是响应党委和政府的号召进行的养殖,大棚房主要是指用来居住、餐饮、宾馆和工业商业经营的房子。
第四,当年的行政处罚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当年于洪区国土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因为该局认识到处罚错误,最后没有进行执行。再者,是否违章建筑,应该给当事人认定书。本案已经确认了被告的行为违法,本案主要审理的应该是赔偿多少的问题,而不是在继续审理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第五,原告养殖业依法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原告已经在2006年和2017年都已经经过沙岗子村民委员会同意开办养殖场。
第六,正在进行的养殖损失是直接损失。
在被告强拆的时候,原告的养羊场是正在进行养殖的,至今已经拆毁五年,原告每年以数十万以上的损失在继续扩大。
第七,被告应该承担损毁财产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强拆原告的养羊场,原告根本没有来得及全面录像、照相,原告无法把全部损失计算在内。
另外,被告的行为是在选择性执法,当地和原告相同的养殖场,均没有拆除。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如数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爱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