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政府信息究竟该谁来公开?
——河北沧州:政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互相推诿
近日,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李付如传来的消息称:自己按照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具体指导,依法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没有想到的是,河间市政府居然认为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并擅自做主不予公开。
李付如作为此案违法行为的举报人,有权力知道此案最终的查处结果。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9号文件明确规定:“12336微信平台是全国统一的平台。举报人通过平台,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线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按照统一规范的流程,对违法线索进行接收、判定、核查、处理等,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即使举报人不申请信息公开,河间市有关部门也应该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笔者了解到,李付如已经准备向沧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也建议李付如继续通过12336平台和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至于这一政府信息究竟由哪个单位予以公开,我们将拭目以待。
2022年8月3日星期三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付如,女,汉族,身份证号:130984196304211521,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卧佛堂镇卧四村,电话:15030777416
被申请人:河间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刚,住所地:沧州市河间市曙光中路59号,电话:0317-3222647
第三人: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赵春
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8400021974XN 住所地:沧州市河间市胜利中路245号,电话 : 0317-3151866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
一、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月25日做出的河政信公开(202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 责令被申请人就2022年7月5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重新答复。
事实和理由:
2022年6月30日,申请人收到了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做出的《河北省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称:
您需向河间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您所需公开的内容。
于是,申请人按照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具体指导,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如下信息:
1、贵局每月收取的租金情况及其入账票据;2、贵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及法院的立案告知;3、土地返还四分村集体的情况;4、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加收的滞纳金情况。
被申请人收到之后,2022年7月25日做出的河政信公开(202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
本机关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卧佛堂镇人民政府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检索、查找。结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卧佛堂镇人民政府意见,答复如下:
1、您申请公开的信息1,经核实,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占地面积1301.4平方米)已经依法没收,不存在租赁情况。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2、您申请公开的信息2、信息3、信息4,系李四胜非法占地建医院一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存在如下违法之处:
第一, 第三人作为一级国家机关,具体指导申请人到被
申请人处申请,不可能信口开河,不会把申请人没有的政府信息和不应该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去申请。
第二,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的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肆意推诿,将第三人告知向其申请的信息,又推给第三人。
第三,既然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怎么能够随意认定不予公开?
第四,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也不属于过程稿,而是最后的结论,申请人作为此案的举报人,有权力知道这些信息。
为此,特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此致
沧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付如(签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