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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行政机关帮助国有企业逃避法院查封扣押

时间:2022-06-20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山东菏泽:行政机关帮助国有企业逃避法院查封扣押

——当事人举报五个违法单位涉嫌拒执犯罪

2022年5月,山东省昆岳路桥公司的于目金向笔者反映,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郓城分公司,为了逃避人民法院的查封,通过当地的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的帮助,居然公开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非法借用山东郓州交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转账,导致几千万元资产规避了法院的查封,导致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17民初107号民事裁定书成为一张废纸。

而且,被告方面还通过税务机关等机关威胁原告于目金,于目金忍无可忍之下,奋起反抗,2022年6月1日,于目金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依法分别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和菏泽市牡丹区法院举报了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郓城分公司等五个单位涉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2022年6月3日,三个国家机关均已经收到了举报信,目前,除了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给于目金打来电话说明之外,其他两个单位暂时没有回音。

笔者作为山东省昆岳路桥公司和于目金特聘的法律顾问,将一如既往地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

有关事件的进展,我们将做密切关注。

2022年6月20日星期一

举报信

——中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举报人:于目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2928196208056811,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胜利街北段路东,电话:13953029965。

被举报人1: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景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83224037X,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12号,电话:0530-6523515。

被举报人2: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拥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2196538,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4727号,电话:0530-7705618。

被举报人3:山东郓州交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TAQ100M,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东门街南段12号,电话:13953092892。

被举报人4: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郭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5004493017R,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12号,电话:电话:0530-6523515。

被举报人5:郓城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王昌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50043120361,住所地:郓城县临城路东段68号,电话:0530-6538038

举报人在案件诉讼中发现了上述五被举报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报如下。

举报事项:

1、       依法立案查处被举报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罪的行为。

2、       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立即移交相关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请依法给与司法拘留。

4、       全部追回被被举报人转移的33230000元人民币。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举报人书面答复。

事实和理由:

2021年4月21日,举报人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举报人1、2、4,为了确保胜诉之后顺利执行,并及时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21年4月30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了(2021)鲁17民初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举报人1、2的银行存款750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同时,还查封了被举报人1、2的银行账户。

但是,被举报人1、2为了逃避人民法院的查封,通过被举报人3、4、5,居然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非法通过被举报人3的账户或者直接通过被举报人4的账户转移应该被查封的资产。

被举报人4还充当被举报人1、2、3借用账户的中介人,被举报人5明知违法却配合了这一违法行为。

被举报人根本就没有拿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了(2021)鲁17民初107号民事裁定书当做一回事。

从2021年7月7日,为了躲避举报人的查封,就陆续开始违反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违反民事裁定书的规定,擅自支付大笔工程款等。

据不完全统计,被举报人联合违法转移资产高达三千多万元人民币,其中:

2021年7月  转移款项10712087元

2022年1月,转移款项18320000元

2022年2月23日,被举报人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通过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3090063434205000030809直接向郓城宏亚商砼有限公司等转移款项15000000元。

被举报人的拒执行为,导致举报人3000多万元查封的财产被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此,请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立即将此案移交给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举报人:于目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1、       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了(2021)鲁17民初10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3、       中国工商银行盖章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复印件一份。

4、       中国农业银行盖章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复印件一份。

5、       济宁银行盖章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复印件一份。

6、       2022年5月17日被举报人1和被举报人3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7、2022年5月17日被举报人1,被举报人3和被举报人4写的委托收款证明。/8、被举报人转移工程款之后形成的部分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