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政府纠正不了村委会歧视妇女的规定
——杭州市淳安县一村委会拒不改正歧视违法方案
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村民杨早红反映:
2015年11月5日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盖章,村民代表签字通过了《千岛湖镇东庄村集体资产分配及股权量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分两部分“一、货币资产分配;二、固定资产【发展基金】股权分配方案”),作为东庄村集体资产分配的依据,该方案当中的部分条款规定把申请人排除在东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导致了申请人无法享受“人口股”4.8的系数;此外部分条款关于“农龄股”计算方式也错误,将申请人本应享受的“农龄股”1.8系数,错误计算为1.5。
杨早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向千岛湖镇政府提出《责令改正申请书》,要求镇政府责令东庄村对《千岛湖镇东庄村集体资产分配及股权量化方案》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条款进行改正。
在千岛湖镇政府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情况下,杨早红依法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2022年8月7日,淳安县人民政府做出了杭淳政复(2022)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
1.确认千岛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改正申请书》不作处理的行为违法。
2.责令千岛湖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回复申请人。
2022年9月20日,千岛湖镇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制发了《责令改正书》,责令千岛湖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改正。
可是,千岛湖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至今置之不理,不予纠正。还弄出来了所谓股东代表的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任何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法律的规定,都是无效的,都是非法的。
我们看到,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经过淳安县农业农村局批准成立的一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居然可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公然歧视妇女,居然可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遵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淳安县人民政府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千岛湖镇人民政府做出了《责令改正书》,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仍然我行我素,无动于衷,我们不知道,这个村委会(居委会)和淳安县千岛湖镇东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究竟是什么来头?
我们是拥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古国,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建国70多年,居然还有这种事情发生,不能不说是法律的一种悲哀,是对依法治国的践踏。
我们希望,淳安县人民政府和千岛湖镇人民政府能够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在这个小小的经济合作社能够实施。
2023年2月25日星期六
特别声明
如果本文涉及侵权或者有什么不当、严重错误和违法之处,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实名联系作者朱以山,并发来证件材料、文章不当的书面理由或者处理决定,有关材料均可电子版,我们收到核实之后一定会给与认真对待,并尽快妥善处理。朱以山的联系电话:18515494818,朱以山的电子信箱:zys99999@163.com,也可以联系相关发布或者转发的平台。